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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談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制約因素:激勵措施不夠

2016年11月23日 14:39   來源:中國新聞網   

 

  資料圖 鄧龍華 攝

 

  中新網11月23日電 國土部副部長趙龍今日指出,影響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制約因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土地權利關系復雜、二是激勵措施不夠、部分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多。

  國土資源部11日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23日,國土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指導意見》相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首先介紹了《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是提出了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力求做到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得到增強;城鎮用地結構明顯優化,產業轉型升級逐漸加快,投資消費有效增長;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明顯改善,城鎮化質量顯著提高,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提升。

  二是明確內涵,充分發揮專項規劃的統領作用。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地方實際,提出低效用地的具體認定標準,做好調查摸底、標圖建庫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等基礎工作。重點組織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加強規劃對開發規模、布局、用途、時序的統領。

  三是制定了激勵措施。主要5個方面:一是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二是積極引導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開發,三是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四是鼓勵集中成片開發,五是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

  四是妥善處理各類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問題。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對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以用地行為發生時間為界限,明確了3類不同的處理政策。

  五是完善了保障措施。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民主協商和社會監督機制、強化實施管理、嚴守廉政紀律、加強宣傳引導等等。

  對于當前影響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制約因素,趙龍介紹了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土地權利關系復雜,需兼顧平衡各方利益,協調難度大、周期長、成本高。

  二是激勵措施不夠,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認定、價款繳納等方面缺少鼓勵優惠政策,各方參與積極性不高,一些社會資本“望而卻步”。

  三是部分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多,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早前集體經濟發展迅速、“三來一補”等加工貿易蓬勃興旺,不少空置破敗的舊廠房用地手續不全,需要既依法依規又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

  此外,對于與現行政策相比,《指導意見》有哪些亮點,國土資源部相關官員表示,《指導意見》著力改變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主要由政府主導的現狀,鼓勵土地權利人和社會資本自主、參與開發,調動各方參與改造開發的積極性。

  為此,提出5條激勵政策,一是,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同時明確了劃撥協議方式取得、用途認定、價款繳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二是,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積極參與;

  三是,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對企業“退二進三”、遷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選址、土地審批、用地規模與計劃安排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四是,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申請集中改造開發;

  五是,明確要求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益事業等公共設施建設,對積極履行公共性、公益性義務,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設施的改造開發主體,各地可進一步給予適當政策獎勵。此外,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對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提出了分類處理的政策意見。

(責任編輯: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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