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但在現實中,出于工作繁忙、人手緊張、勞動者個體話語權相對較弱等原因,帶薪年休假常常成了“紙面福利”。
我國法律對帶薪年休假制度早已作出明確規定——在機關、團體、企業等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有權享受,且休假期間的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僅是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的有力舉措,更是提振消費擴內需、做大做強國內大循環的重要一環。
此前,不論是春節假期或者“十一”黃金周,不少地區的游客接待量和旅游收入都創下新高,反映出休假對于拉動假日經濟、提振消費的重要作用。在中辦、國辦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中,“嚴格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被置于消費環境改善提升行動的首位,要求有關單位將落實情況作為重點監督內容。
要推動帶薪年假從“紙面規定”轉為真實可享的權益,除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等外在約束力,關鍵還需用人單位主動轉變觀念。申請合理休假不代表工作態度不積極,工作時長也并非與工作效率成正比,用人單位不妨將帶薪休假視為一種對員工的長期投資,充分保障員工休息休假權益,讓其舒緩神經、放松心情,進而在日后更好地開展工作。在提升人力資源效率的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員工對單位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團隊凝聚力。
好政策要避免雷聲大雨點小,還需要貼近實際、細化規則。帶薪年假事關用工雙方的利益分配,相關部門除了對帶薪年假情況開展常態化監督外,還可對真正落實的企業給予正向激勵。考慮到企業往往是帶薪年假成本的主要承擔者,特別是針對經營壓力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有關部門要指導其探索靈活的帶薪年休假模式,還可考慮通過“以獎代補”等形式,按年休假總天數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補貼,或通過稅收減免、利率優惠等方式,激勵企業主動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郎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