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是國際潮流所向、大勢所趨,綠色經濟已經成為全球產業競爭制高點”。當前,貿易領域低碳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跨國企業為搶占綠色低碳領域競爭的制高點,主動開展供應鏈脫碳工作,帶動全球供應鏈朝低碳甚至零碳方向轉型。中國作為制造業出口大國,必須緊盯全球供應鏈綠色低碳發展態勢,對照國際新標準、新規則,主動布局,積極打造綠色低碳供應鏈,筑牢外貿競爭新優勢。
綠色低碳供應鏈將綠色低碳理念植入商品生產和服務供給全過程,與傳統供應鏈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在追求資源配置效率的同時,強調減少碳排放,盡可能將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二是強化商品設計、采購、生產、包裝、銷售、消費和回收全鏈條綠色低碳管理,覆蓋從供應鏈最前端到最末端的所有環節。三是注重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在碳減排過程中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龍頭企業的引領作用。
近年來,全球氣候治理體系出現深刻變化,發達國家正加速構建以碳排放為核心的貿易政策。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貨物貿易出口國,相關行業面臨不小壓力。在此背景下,發展綠色低碳供應鏈,不僅是接軌國際貿易規則、應對國際“碳壁壘”的關鍵舉措,更是搶占競爭新高地,開辟產業和貿易發展新賽道,筑牢我國外貿競爭新優勢的必然要求。
有助于我國主動對接國際綠色貿易規則。隨著全球碳中和進程推進,許多國家制定了“綠色新規”,如美國《清潔競爭法案》、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加拿大環境選擇計劃等,發達經濟體有意構建“氣候聯盟”,制定相關綠色貿易規則及標準。與此同時,很多區域貿易協定中設置環境專章,涵蓋的環境保護議題不斷擴展,既包括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前端治理,也包括廢氣、廢水處理等末端治理。環境規則約束呈強化趨勢,且與貿易規則的融合度不斷提高。我國打造“綠色采購+綠色生產+綠色物流+綠色回收”的全產業鏈體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為全球提供綠色低碳產品,是在實踐層面對接國際綠色貿易規則、參與全球綠色治理的生動體現。
可減少合規成本,提升我國綠色貿易競爭力。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已成為國際社會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普遍共識,綠色低碳產業已占據全球產業競爭的制高點,低碳零碳產品顯示出更強的國際競爭力,高能耗產品則被逐步淘汰。順應全球低碳經濟發展趨勢,加快打造綠色低碳供應鏈,不僅有助于接軌國際碳減排新規,同時有助于挖掘供應鏈上的碳資產,開拓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助力應對國際貿易中的“碳壁壘”。近年來,發達國家不斷制造碳關稅、碳標簽、碳減排認證等一系列“碳壁壘”。“碳壁壘”以“產品碳足跡”為核心,要求追溯產品全生命周期的供應商信息,這給大量從事原材料開采冶煉和零部件生產的發展中國家造成較大壓力。如果不能實現綠色低碳轉型,就可能在與發達國家的綠色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甚至被排除在全球供應鏈體系之外。發展綠色低碳供應鏈,注重全鏈條脫碳,是應對國際“碳壁壘”的必然選擇。
為出口企業提供新機遇新賽道。低碳轉型開辟出更多的應用場景,包括環境友好型技術應用、設備改造更新、綠色低碳設計及服務。同時,綠色低碳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接納度高、需求旺盛,有利于促進產業鏈供應鏈綠色低碳轉型,催生更多有前景的新產業。由于契合國際市場對綠色產品的需求,我國新能源汽車、鋰電池、光伏產品等外貿“新三樣”增勢強勁,2024年出口總額再次突破萬億元,成為出口貿易新增長點。
我國具備打造綠色低碳供應鏈的基礎和條件,在新能源汽車、光伏產品、鋰電池等領域已經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力,未來要強化政策支持,以龍頭企業為支點,撬動供應鏈綠色低碳轉型,同時注重綠色低碳產業鏈國際合作,厘清碳排放責任歸屬,解決碳排放外部性問題。
第一,引導行業龍頭企業開展供應鏈脫碳,依托上下游關系帶動整個供應鏈綠色轉型。龍頭企業一般是產業鏈中的主導企業,對上游供應鏈和下游市場具有話語權優勢,要以龍頭企業為支點,解決中小企業碳減排意愿不強、參與不足的問題。龍頭企業可主導產業鏈中原材料、零部件、生產設備等全鏈條的脫碳布局活動,通過分工協作與策略優化,實現產業鏈協同減碳的規模效應,助力構建綠色供應鏈。例如,乳制品龍頭企業伊利與其戰略合作伙伴共同打造“零碳聯盟”,聯合推動建設低碳牧場、優化產品設計、構建綠色運輸模式,利用可追溯技術促進碳足跡精細化管理,實現從牧場到餐桌的全鏈路減碳。
第二,推動財稅政策和金融政策協同發力,支持企業打造低碳零碳供應鏈。考慮制定低碳消費領域個人所得稅抵免政策,通過消費稅的調節作用,提高高能耗產品成本,降低環保低碳產品成本。通過價格機制引導綠色消費,促進形成綠色消費習慣。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發展和低碳轉型的信貸支持,促進低碳技術開發,深化綠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
第三,加強碳足跡管理,精準測度貿易隱含碳。隨著供應鏈條的縱向分割,低碳管理已經從單一產品碳排放管理轉向產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跡管理。由此產生的問題是,企業可能會將碳排放量高的生產活動轉移到監管寬松的國家,產生“碳泄漏”風險,模糊碳排放的責任歸屬。對此,需要運用國家間投入產出分析技術,精準核算生產過程中所有投入品的碳排放數量和流動軌跡,追蹤碳足跡,為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分擔碳排放責任提供數據基礎。
第四,加強綠色低碳產業鏈國際合作。鑒于碳排放問題的外部性和全球性,其治理需要國際通力協作。差異化的國際分工結構決定了商品生產中的碳排放主要來源于制造業比較優勢明顯的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雖然不是生產國但卻是主要的消費國,完全將碳排放責任歸咎于生產國是不公平的,生產國和消費國雙方需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必須加強國際綠色產業鏈合作,以綠色貿易帶動上下游產業實現低碳發展。
(作者楊繼軍 系江蘇現代財稅治理研究院研究員、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稅務學院院長 來源:經濟日報)